
Laushu 勞贖|未來雲端事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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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勞報單開始,申請薪資、電子發票,減少溝通成本與人工作業。
勞工自請離職預告期、交接心法與資方情境應對
不定期契約下,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,實務上準用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16 條第 1 項各款日數(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:10 日;1 年以上未滿 3 年:20 日;3 年以上:30 日)。以下提供試算與交接建議;實際起算日、工作規則或契約另有約定者,以約定及主管機關解釋為準。
下欄為簡化試算:以最後出勤日 ≒ 提出日 + 預告日數(日曆日)示意,實務起算請以公司規定與主管機關為準。
試算結果
20 日
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:應於 20 日前預告。
文件與知識:整理 SOP、帳號權限清單、進行中專案狀態、聯絡窗口、檔案位置與命名規則;避免只存在自己腦中的資訊。
與同事交接:安排固定時段說明、留下可被搜尋的紀錄(例如共筆、工單註記),減少接手人的摸索成本。
心態:離職是職涯選擇,不是對人的否定。保持禮貌與界線,人情留一線,日後產業圈子不大,彼此仍可能是客戶、合作夥伴或同場活動的與會者。
離職後仍是產業夥伴:專業形象會跟著你走;不建議在公開群組或社群情緒性攻擊前公司或個人,以免影響自身信用。
清楚說明預告與交接期程,書面+口頭確認最後工作日;可主動詢問是否需要與主管一對一簡報交接摘要。
依人資表單完成離職 checklist;注意歸還設備、保密與競業條款(若有)是否合理且曾簽署,有疑義可諮詢專業人士。
若出現立即離職不給預告、惡意扣薪、拒絕開立離職證明、職場霸凌等,請先保全證據(出勤、薪轉、對話紀錄),避免以情緒對抗;可洽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地方勞動局詢問申訴途徑,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。
雇主/人資角度的文件與流程說明(資遣通報、好資方實務)見 資遣指南